关于长春市办理业余无线电台设台手续的通知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为完善本市业余无线电台的审批与监督检查工作,现对市辖区内办理业余无线电台设台手续做如下规定:
1、自制、改装、拼装的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经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设台手续;对非自制、改装、拼装,并且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成品无线电发射设备,不予办理设台手续。
2、2014年8月1日前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爱好者,可持业余无线电台专用发射设备和核准频段包含业余频段的通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前来验机。2014年8月1日后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爱好者,只可持业余无线电台专用发射设备前来验机。即日起,凡办理业余无线电台变更及原执照到期换发业务时,爱好者只可持业余无线电台专用发射设备前来验机。自制、改装、拼装的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3、不得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商业、交通运营或者其它与营利有关的活动。
4、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手续必须由爱好者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5、办理业余无线电台设台手续时间为每周四工作时间内,逾期不受理业余无线电台设台业务。
联系人:肖万胜。
联系方式:0431-85334998。
长春市无线电管理处
2014年8月6日
附件1:
办理业余电台执照注意事项
一、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办理业余电台设台手续必须先获得《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可到吉林省无线电协会办理。
1、新办和操作等级升级,到协会报名经考试获得。
2、换证,持原二、三、四等级操作证到吉林省无线电协会换取对应的新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二、验机
业余电台的新设、变更以及到期执照换发前,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要经过无线电管理机构技术检测合格,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检测指标为杂散发射和频率容限。负责检测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为检测合格的设备出具检测结果证明。
1、设置使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成品无线电发射设备(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核准频段包含业余频段的通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可视其设备状况,在《型号核准证》所核定的无线电频段范围内按业余频段对杂散发射和频率容限等指标进行检验。
2、自制、改装、拼装的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经吉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合格方可办理设台手续。
三、办理设置业余无线电台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2、《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结果证明(自制、改装、组装经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合格);
4、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5、本人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原件、复印件;
6、申请设置车载台的,需提交本人驾驶证复印件(1 份)、该车载台所使用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 份,需车主签章);
7、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承诺书。
8、业余无线电台有多个长期设台地址的,应一并写入《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报表》设台地址一栏。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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